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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2014-12-16 10:4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投资者(股东)除外)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 由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的索赔;

  (三) 被保险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索赔;

  (四)被保险人在所属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兼任职务时引起的索赔;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提起的诉讼;

  (六) 被保险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七)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对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利益关系人支付款项、佣金、赠与、贿赂的行为;

  (八)担保行为。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对投资者(股东)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 对投资者(股东)的精神伤害;

  (三) 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过失导致在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投资者(股东)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 由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的索赔;

  (三) 被保险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索赔;

  (四)被保险人在所属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兼任职务时引起的索赔;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提起的诉讼;

  (六) 被保险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七)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对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利益关系人支付款项、佣金、赠与、贿赂的行为;

  (八)担保行为。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对投资者(股东)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