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之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
2014-12-16 10:46: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保财险之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
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处理
(一) 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保险人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解决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依据。
(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六)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5.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6.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总 则
(一)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保单注销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