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之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
2014-12-16 10:36: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 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附加险条款
特殊货物扩展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条款和主险条款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第二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一)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15%或100万元,两者以低者为准;
(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0%为限;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主险免赔额。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上述货物发生全损时,保险人赔偿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以外的人。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的人身伤亡和损失;
(二)因机动车发生意外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三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一)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30%;
(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0%;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主险免赔额;
(四)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无免赔额。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