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之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2014-12-16 10:34: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委托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单、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报告、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将在本保险期限内已完成设计任务的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副本送交保险人。对未通知保险人的建设工程,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委托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作出鉴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和第(二)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