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之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2014-12-16 10:34: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三) 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四)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五) 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六) 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七) 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的错误。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二) 因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三)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设计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四) 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
(五)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六) 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七)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八) 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九)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十)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一)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程设计人员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建设工程设计事故和建设工程设计差错的发生。
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