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之验光师职业责任保险
2014-12-16 10:25: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验光师职业责任保险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在此限;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或无合法从业资格的验光人员进行的验光工作;
(二)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验光工作;
(三)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验光工作;
(四)被保险人的验光人员在醉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验光工作;
(五)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使用伪劣验光设备、医疗器械、伪劣药品;
(六)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验光设备或医疗器械;
(七)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在正当的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二)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的验光工作中所致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与接受其验光服务的顾客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验光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眼镜验光业务的眼镜店和服务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合格并已取得合法从业资格证书的验光员、验光师(以下简称验光人员)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验光工作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指接受被保险人验光服务的顾客)的人身伤亡,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在此限;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或无合法从业资格的验光人员进行的验光工作;
(二)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验光工作;
(三)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验光工作;
(四)被保险人的验光人员在醉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验光工作;
(五)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使用伪劣验光设备、医疗器械、伪劣药品;
(六)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验光设备或医疗器械;
(七)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在正当的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二)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的验光工作中所致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与接受其验光服务的顾客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或其验光人员被吊销营业许可或执业许可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和其验光人员在从事验光活动中,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和其验光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或申请进行调查、分析;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验光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明、劳动雇佣关系证明;
(三)第三者完整的病例资料;第三者残疾的,应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第三者身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第三者的书面索赔申请;
(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六)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相关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
(七)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自负费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以高者为准)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释义
验光:从事视力检查、屈光不正的诊断并出具验光处方的行为。
每次事故:指因单个疏忽或者过失行为而引起的索赔,由此而引起的两件或更多索赔应被视为一次事故。所有此类索赔一经提出,应当被认为是一次事故的索赔,并以最早因此类疏忽或者过失行为而引发的索赔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并由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的时间为准,而所有这类索赔应适用同一责任限额。
附表一:短期费率表(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