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之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
2014-12-16 09:55: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财险之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的技术人员未取得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证书而执业的;
(五)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爱滋病等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人身损害;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的血站,以及其他依法具有采供血资格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域内采血或供血时,因过失造成下列事故,在本保险期限内,由献血者或用血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
(二)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爱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第四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事故鉴定费、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对于每人,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的技术人员未取得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证书而执业的;
(五)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爱滋病等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
第七条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人身损害;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为预收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期限内实际供应的血液袋数,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
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预收保险费=当年预计供应的血液袋数(或上年实际供应的血液袋数)×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