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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之马术经营场所责任保险

2014-12-15 13:11: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财险之马术经营场所责任保险怎么样呢?
  人保财险之马术经营场所责任保险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现金、珠宝、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六)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被保险人所有或代为管理的以及第三者所有的马匹的损失;
  (八)在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组织或承办的赛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为客户提供美发、美容、按摩、医疗等专业服务时,其专业服务活动造成客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马术经营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马术俱乐部、马会、马术培训基地、马场等马术经营场所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第三者或其近亲家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现金、珠宝、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六)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被保险人所有或代为管理的以及第三者所有的马匹的损失;
  (八)在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组织或承办的赛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为客户提供美发、美容、按摩、医疗等专业服务时,其专业服务活动造成客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年度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同意;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一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