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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保险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如何?

2014-12-15 09:48: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地保险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如何?

  大地保险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

  投保须知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内战、罢工、骚乱、暴动,水雷、鱼雷或其他类型的武器,不可抗逆的自然现象;

  (二)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

  (四)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者故意造成的污染;

  (五)完全由于负责维护和管理灯塔或其它助航设施的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它过错行为

  所造成的污染;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或协议项下的责任,除非:

  1、该合同或协议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事先提交保险人;

  (2)其约定为保险人所同意;

  (3)保险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加收了保险费;

  2、在无该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保险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仍应承担的责任。

  (七)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及时将被保险船舶的转让通知保险人,并且该转让导致被保险船舶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

  对于被保险船舶因油污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疾病;

  (二)被保险人拥有、租赁或租用的船舶、货物、设备的损失;

  (三)被保险的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四)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及相关的费用、利息

  ,以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八)任何船舶险或其它保险所承保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当油污事故完全或部分由于受害方故意或过失、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时,对于船舶所有人依法可全部或部分免

  除对该受害方所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展开全部详细条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沿海内河和远洋商业运输船舶。

  第三条 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由于发生燃油泄漏或排放油污事故,导致依照《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油污事故在被保险船舶之外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 性拒示而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的为防止被保险船舶即将发生的燃油泄漏或排放油污事故,而采用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三)在发生油污事故时,任何人为防止或减少油污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该措施造成的进一步财产损失;

  (四)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油污事故的命令或指示所产生必要、合理的费用;

  (五)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油污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油污损害责任,但该责任仅限于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费用。

  但承担前款(一)至(五)项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举证,该油污事故能够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油污事故是突发性的、是被保险人非故意和非预期的;

  (二)该油污事故在保险期间的特定时间和特定日期开始发生;

  (三)该油污事故在开始发生后72小时之内为被保险人所知;

  (四)被保险人在得知油污事故发生后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立即报告保险人,并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内战、罢工、骚乱、暴动,水雷、鱼雷或其他类型的武器,不可抗逆的自然现象;

(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