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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旅行社责任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2-12 12:49: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已承保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附录二: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本赔偿处理标准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未做出裁定的以本赔偿处理标准确定的金额为准。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人身伤亡是指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如跌倒、坠崖、车祸、急性病或食物中毒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一)一般伤害:赔偿误工损失。
  赔偿的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残废:定残以前,按一般损害赔偿误工损失;定残以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1、丧葬费: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同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
  第二条 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应凭中国境内县以上(急症除外)医院收据正本及医师诊断书赔付;来华旅游团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中国到境外进行治疗的,须经中国医院出具证明,并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在境外旅游发生严重人身伤亡的,可在当地进行急救(抢救费在以下第六条赔偿责任中列支),但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病情基本稳定后,回国继续治疗。
  赔偿项目包括:挂号费、治疗费、住院费(包括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包括营养费和空调取暖费)、手术费、药费、化验费、透视费及因需转院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等。
  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二)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
  1、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指游客连续住院3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国内)或美元80元(境外),交通应采用最经济、便捷的方式。
  2、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游客连续住院3天以上或死亡,有随行儿童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3、旅行社人员和医务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指游客重伤或死亡,2名旅行社人员(国内)或1名旅行社人员(境外)和1名医护人员(境外,视旅游者受伤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标准同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
  4、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导致有关旅游证件(护照、签证等)灭失或失效而需重新办理的费用。
  第三条 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的损失指发生保险事故的过程中(不论有无人身伤亡)伴随的财产损失。如行李物品托付被保险人保管时不慎损坏、失窃或入住的宾馆门窗被撬窃所造成的损失等。赔偿处理及标准如下:
  (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丢失。发生损坏,应本着修复的原则办理。但因时间不允许或因箱子或包装物已不能再继续保护行李物品而必须更换的,可以更换;发生丢失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特别是贵重物品)。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由有关分支社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文件。对于旅游者因丢失一时无替换的生活必需品,旅行社认为必须解决的,可在人民币800元内先行垫付,事后保险人凭原始发票或有关单证赔偿。但因行李一直未找到而推定全损,保险人赔偿时,应扣除上述费用;
  (二)行李物品在非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损坏或丢失。如属于旅行社委托托运期间损坏或丢失的,应提供承运部门出具的损坏、短交证明;如上述证明无法得到,则应提供托运证明及有关分支社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文件。如在宾馆、饭店内丢失,须提供宾馆饭店的保安部门及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上述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应积极协同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三)保险人已按全损或推定全损赔偿的行李物品,在找回后,该行李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旅行社应向游客说明;游客如要还原行李物品,则应在收到找回行李的通知后一个月内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取,同时将已领取的赔款退还保险人。
  第四条 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律师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以法院判决金额或仲裁裁决金额为准。旅行社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或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应立即通知或送交保险人。律师费用的赔偿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每人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紧急状态下,为减少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抢救受伤旅游者所支出的救助费、抢救费(含救护车等交通费用),以及为防止或减少旅游者财产损失所支出的施救费用等。
  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游客死亡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运输费用等也在此费用下进行赔偿。
  本条所列费用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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