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2014-12-12 12:41: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保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六)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的业务;
(七)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八)未取得有效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九)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执业;
(十)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向委托人做不实宣传,误导委托人投保;
(十二)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十三)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二)因计算机系统资料的丢失或毁坏造成的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委托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详细条款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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