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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抵押物意外伤害还贷责任

2014-12-12 11:38: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个人抵押物意外伤害还贷责任怎么样?

  平安个人抵押物意外伤害还贷责任

  保险投保须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四)有效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

  (五)被保险人身故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残疾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六)未了还贷责任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罚息;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五条中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系数表的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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