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18 09:26: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重病监护
一、意外住院给付金 若被保险人可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二、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
若被保险人可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可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后,还将给付意外重 病监护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释义四)。同一意 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三、本附加合同上述二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千倍为最高限额。
友中发2011-160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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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十条借款
第九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或《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止效力。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视力矫正;
(3)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三、本附加合同上述二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千倍为最高限额。
二、意外重病监护给付金
若被保险人可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释义三)治疗,则本公司可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后,还将给付意外重 病监护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释义四)。同一意 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住院给付金 若被保险人可本附加合���有效期内因遭受《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释义一)治疗,则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释义二)。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可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 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友 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 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FPAIIAHInAICU(20111012)
友中发2011-160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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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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