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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8 09:24: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或批注上。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中止效力,导致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效力,且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2)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效力终止,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本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若发生住院);

  (4)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释义

  一、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新农合(释义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二、新农合: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以政府不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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