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1-17 09:34: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我们 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 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2. 施工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施工工程停顿,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暂时中止 本合同。我们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我们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 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您 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我们审核同意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 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3. 本合同满期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您需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合同第2.3.2 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则我 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扣减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 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 成《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简称《工伤标准》) 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工伤标准》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我们 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 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 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 残疾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