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安心意外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17 09:08: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月付 |
季付 |
半年付 |
年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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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十一个月少于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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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足十个月少于十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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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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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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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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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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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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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7% |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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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2% |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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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6% |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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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2% |
11% |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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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1% |
5% |
不足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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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住院给付金时,申请人(释义三)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释义
一、医院: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本公司保留对上述定义的医院范围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前述医院范围的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围将以本公司最近调整的医院范围为准。
二、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并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费)的日数为准,不包括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三、申请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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