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7 09:01: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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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致紧急情况,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应立即拨打我们指定的24小时中、英文救援热线电话,通知我们和救援机构。 若未立即通知的,则最迟应在紧急情况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如三日内未进行通知,致使救 援服务成本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承担责任。
7.2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应依照本附加合同第7.1条的约定,及时通知我 们和救援机构,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未通过救援机构产生的费用,或依照约定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的责 任。
7.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8.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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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申请解 除《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视同一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 料后三十日内按以下约定退还相关费用:(1)若您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28后,向您无息
退还保险费;(2)若您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按接到您退保申请的次日到本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日数,依下表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28、手续费:指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
退保申请的次日到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日数 |
退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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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日以上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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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日以上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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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以上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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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90日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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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合同效力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一)您或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二)您或我们解除主合同的;
(三)主合同或《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已经终止的;(四)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
9.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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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其他一般条款 本附加合同紧急救援服务的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 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我们将不安排其转运回居住 地。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 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范围之内。 由于救援机构不能控制的外在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延误,我们不承担责任。
9.2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方式处理:(一)提交仲裁。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由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9.3 法律适用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4 索引 为方便您查找内容,我们制作了条款索引,通过该索引,您可以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 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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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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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1.1 |
不可抗辩 |
6.3 |
合同的构成 |
2.1 |
禁反言 |
6.3 |
投保范围 |
2.2 |
保险事故通知 |
7.1 |
合同生效 |
2.3 |
保险金申请 |
7.2 |
保险期间 |
2.4 |
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