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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4 09:38: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

  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合同满期日的 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且本合同指定的交通

  工具的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约定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

  2.4.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使用指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交通工具

  的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使用指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符合《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

  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 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约定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符合《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 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交通工 具的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 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 残疾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