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团体旅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09:33: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1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被保险人名册,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1]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3]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七十周岁以下的父母[4]、配偶[5]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6]或继子女[7],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2.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本合同做记载的时日为准。
2.5 延长保险期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您申请延长保险期间的,则须经我们同意后,始生效力。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因遭劫持,于劫持中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到期届满,则本合同自动延长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完全脱离被劫持状态为止。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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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可选部分包括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附加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附加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意外身故保险金(A)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8],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3.2 意外残疾保险金(A)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份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3.1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3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B)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急性病[9]发作而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而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七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3.4 意外医疗保险金(C)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10]治疗的,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1]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同一次意外事故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3.5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D)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住院[12]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