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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合盛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2 09:05: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满二十六周岁且未婚的子女[5]或继子女[6],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2.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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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在投保时可根据是否具有社保身份,选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社保)(A)保险责任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社保)(B)保险责任。

  3.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社保)(A)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8]治疗的,我们按同一伤害事故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9]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承担的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金额[10]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11]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中,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但未先行申请的,则我们改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社保)(B)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按同一伤害事故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2 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为限。

  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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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须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12]、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13]或受酒精、管制药物[14]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5],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16]、原发性感染[17]及药物不良反应[18];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9]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20]、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21]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2]、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2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4]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25]、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26]或探险活动[27];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28]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三)国家及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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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