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1 09:1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汇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以前意外身故,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以上信息由南方财富网的小编为您提供,南方财富网的小编感谢您对南方财富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