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0 11:30: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确定的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见本合同附表)。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本公司不给付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所列的残疾而相应计算���意外残疾保险金。
3、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8、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残疾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残疾程度鉴定。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