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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喜洋洋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0 10:08: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主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如果主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

  的20倍给付“海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海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

  2.3.3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 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30倍给付“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空中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我们 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期间;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购票凭证或相关搭乘证明、公共交通工具的合法营运执照或 相关证明;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1.2 全残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意外全残,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4.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购票凭证或相关搭乘证明、公共交通工具的合法营运执照或 相关证明;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上述3.1.1至3.1.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但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