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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05 09:47: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 到满期日的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且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 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上述3.3.1至3.3.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处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