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31 09:55: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超过50 元免赔额的部分,我们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3. 保险金给付限额
1.对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前款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中超过50 元免赔额的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本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则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保险金时,如根据赔付比例计算出的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3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3. 您在本附加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您应在投保时交付。
3.2. 本附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我们提出下列材料:
(1)保险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的保险责任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我们将按下述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并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剩余部分。
未满期保险费 = 您交付的保险费×(1-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已过的月数÷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月数),已过天数中有不满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条款第2.4 款中列举的原因身故,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扣除35%的手续费后的剩余部分。
若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已产生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4. 被保险人的变动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转学、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投保时所在幼儿园、学校,您应自被保险人离开投保时所在幼儿园、学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的保险责任自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或离开学校、幼儿园时起终止。我们在收到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按本保险条款第3.3款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扣除35%的手续费后的剩余部分。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