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31 09:53: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制在册学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但被保险人如为未成年人的,必须由其父亲、母亲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2.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合同所载的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单上。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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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一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1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3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5]住院治疗并经诊断符合下列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一)二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
(三)头、颈部位的烧伤及腐蚀伤(如附表二所示)。
3.4 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人民币五十元的免赔金额[6]后,依百分之八十的给付比例[7]给付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的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为限。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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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需要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8]、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9]或受酒精、管制药物[10]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12]、原发性感染[13]及药物不良反应[14];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5]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16]、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17]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8]、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0]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