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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1 09:28: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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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 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 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满期;

  4.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非残疾 等级)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以 后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 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 残疾项目(非残疾等级)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 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 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不 同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 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