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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31 08:32: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9、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10、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未

  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金额为:按

  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未经过天数除以保险期间总天数乘以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余额计算;对于

  发生保险金给付或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各类意外事故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意外事故身故,索赔权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5.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8.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交通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残疾须,索赔权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5.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 表示,批注的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 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权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 终止。

二、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 所列证明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