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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30 11:0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 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合众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8-3

  3

  (9)

  (8)

  (5)

  (6)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9)、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1)

  (2)

  (3)

  (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7

  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

  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 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 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180 天内以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 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

  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 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 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2.6

  起适用。

  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续保时,不得增加该被保险人保 险金额。

  附件 8-3

  4

  保险事故通知

  4.2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1、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