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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私家车驾乘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0 09:59: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若我们同意,则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按续保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见6.2和6.3)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见6.4),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本公司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须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3. Ⅲ度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该意外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6.5)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及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

  若因烧伤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等级鉴定,并依据烧伤等级鉴定结果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

  若在领取Ⅲ度烧伤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Ⅲ度烧伤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本条第1、2、3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9)的机动车(见6.10);

  5.被保险人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6.从事赛车、探险(见6.11)及特技表演(见6.12)等高风险活动;

  7.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前已达到严重维修状态;

  8.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

  9.被保险人扒车、跳车,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车不在此列;

  10.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6.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残疾保险金和Ш度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