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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30 09:20: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但须经我们审核同意。意外伤害保中

  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

  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投保年龄为三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8.1(或公费

  医疗)的个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5 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

  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

  间将延续一年。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经我们审核后不接受您的续保

  申请,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级及当时我们采

  用的保险费率为基础而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8.2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8.3进行治疗,我们就

  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就医

  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8.4超过人民币一百元的部分

  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到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

  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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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

  疗,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

  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

  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

  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8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8.9、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

  神疾患或医疗事故8.10;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8.11、跳伞、攀岩8.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8.13、

  摔跤、武术比赛8.14、特技表演8.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相同,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

  单上。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

  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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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承担���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