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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9 09:41: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日额津贴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在医院(见7.3)住院(见7.4)治疗,我

  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扣除4天的免赔天数)和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4)×住院日额津贴

  其中,住院日额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大于4天, 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对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一次4天的免 赔天数;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小于4天,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 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时每次均会扣除4天的免赔天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 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 日起90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见7.5)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 高以90日为限。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或者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机动车(见 7.10);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 7.1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 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2)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3)、跳伞、攀岩(见 7.14)、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7.15)、摔跤、武术比赛(见 7.16)、特 技表演(见 7.17)、赛马、赛车;

  (10) 疗养、康复治疗(见7.1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7.1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2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