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27 09:02: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1受益人7.3医院7.19武术比赛
3.2保险事故通知7.4当地7.20特技表演
3.3保险金申请7.5中国大陆7.21有效身份证件
3.4保险金给付7.6既往症7.22未满期净保险费
3.5诉讼时效7.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
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3)接受治疗,
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 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100 元 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100 元的 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 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 止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 7.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金额为限。
2.4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 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 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 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
附加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1) 在中国大陆(见 7.5)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7.6)、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7)期间、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4)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5) 疗养、康复治疗(见 7.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
治疗(见 7.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