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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自由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7 08:44: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争议处理

  8.释义

  (华夏保发[2009]337 号文,2009年 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自由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 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 伤害,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按

  本合同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对应保险金额扣除已 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见附表)和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按本合同载明的对 应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 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 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 我们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

  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 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 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 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 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 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 工具;

  (十二)被保险人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