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4 11:26: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
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
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
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
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
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
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
补贴,且累计给付现金补���日数以180日为限。
3.遗体安排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与遗体直接有关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约定的遗体
安排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项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但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遗体安排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
身故、残疾除外) ;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十一)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