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2 10:39: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5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
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
投保年龄
1.4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
且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险人。
投保对象
1.3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
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 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
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 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u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1]290号,2011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您或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豁免保险费申请
3.1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w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见7.9);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1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7.11)不在此限;
(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2)、跳伞、攀岩(见7.13)、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4)、摔跤、武术比赛(见7.15)、特技表 演(见7.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 保险费(见7.17)。
责任免除
2.2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
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费。
意外全残豁免保
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见7.4)的,
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豁免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意外身故豁免保
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
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豁免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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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于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
受续保:
(1)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2)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
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7.18)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如果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 险合同以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然会承担保险责任。如 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 承担保险责任。
宽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