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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盛世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2014-10-22 09:52: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盛世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怎么样?

  太平附加盛世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同)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附加盛世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附加盛世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同)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 50 元以后按 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