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安逸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IAPTC)
2014-10-22 09:3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安逸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IAPTC)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6岁 | 40.00元 | 1年 |
航空意外身故30.0万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20.0万 |
1年 |
27岁 | 80.00元 | 至65周岁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2.0万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20.0万 |
1年 |
30岁 | 40.00元 | 1年 |
航空意外身故30.0万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20.0万 |
1年 |
30岁 | 40.00元 | 1年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130.0万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130.0万 |
1年 |
36岁 | 40.00元 | 1年 |
航空意外身故30.0万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20.0万 |
1年 |
62岁 | 338.00元 | 1年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133.8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主合同中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主合同中的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约订立前)的残疾,可领主合同中的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安逸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六条 受益人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 释义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安逸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IAPTC。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主合同中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