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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13:55: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一 种提供残疾保障、烧烫伤保障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投保年龄 1.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 30天至 17周岁(见5名词释义)之间的 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3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职 业 变 更 的 处 理

  1.4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依照我们的职业 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计算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

  (2)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加收未 满期保险费;

  (3)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在当期保险费中扣 除手续费后按月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没有通知我 们的,我们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 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2.1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

  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保

  2.2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主合同生效日起至次年的对应日零时止。如果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24时止。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主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主合 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22

  周岁当日)。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责任 2.3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5名词释义),我们按照下 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 1)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 的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2项或2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 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 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 则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 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 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2) 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烧烫伤(见5名词释义),

  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

  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 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 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 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 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烫 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以���2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杀或自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