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意外伤害重病监护医疗保险
2014-10-21 11:2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重病监护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病监护津贴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60岁 | 2.00元 | 1年 |
重病监护津贴8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天数6给付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重病监护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25元的整数倍,具体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天数6给付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退还现金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三、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四、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六、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约定的保险期间而确定。续保时按约定的保险期间重新核算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如果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首次交费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日期,续期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八条 续保
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8,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我们规定的续保条件,我们将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除非您已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应超过64周岁。
如果我们接受续保,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60天为交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9,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我们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