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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阳光守护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09:27: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 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职业或工种的

  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 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6.6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 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给您。

  6.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 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释义

  7.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