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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

2014-10-21 09:12: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安.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v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 延续有效。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65周岁,本主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 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期间和续保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投保年龄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安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u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安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平保寿发[2010]187号,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7.10)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 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