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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安贷意外伤害保险(B)怎么样?

2014-10-21 09:0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实告知

  如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3)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同意您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被保险人还清贷款的 书面证明;

  (4)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本主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解除合同会使您遭受一定损失。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主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与变更

  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

  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 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 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7.3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见

  释义)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7.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批 单,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的有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