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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安贷意外伤害保险(B)怎么样?

2014-10-21 09:0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附录二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交银安贷意外伤害保险(B)条款(2011 年6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 订立的“交银康联交银安贷意外伤害保险(B)保险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 单上。 合同生效日期由您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 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保单月度(见 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

  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自 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最长不超过1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责任有效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 义),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 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 见附录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残疾程 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 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 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 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2.3.2 烧伤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Ⅲ度烧伤

  (见释义)的,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录 二)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 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烧伤程度给付烧伤 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造成多项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 和。

  2.3.3 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身故,本 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 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本公司将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累积已 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负有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 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本主合同应负的保险 金给付责任即告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或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见释义);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释义)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见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