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关爱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7 10:28: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其他事项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变更的书面协议。
5.4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5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6特别���示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荐版)团体疾病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费将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可分解。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名词释义
1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1-25%)&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