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17 09:21: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由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职业和岗位证明;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5、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
6、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必要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7、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行业和工种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经过保险期间无息退还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其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已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经过保险期间增收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有权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次日零时起全部或部分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全部或部分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全部或部分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一、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原件。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必须将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和保险合同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本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