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3 13:31: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长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6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您。
第十六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您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 的变更通知我们。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不属于我们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本 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保险费14。 二、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承保范围,且按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的, 自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您应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补交未满期保险费。若您 未按本约定补交未满期保险费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 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承保范围,且按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低的, 我们对本附加保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我们应按其 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及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征得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我们,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 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14 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h-当期已经过日数)÷h 其中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对应的 h 值分别为 30、90、180、360。
长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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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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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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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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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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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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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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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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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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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
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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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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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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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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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任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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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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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