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3 13:31: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 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训练或表演。
12 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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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一、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 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 保险费。宽限期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解除及终止
第七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您未向我们书面声明不同意续保,则视为您同意续保。本附加 合同不保证续保,若我们同意续保且您已向我们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续保保险费按续保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附加合同成立的标志。除本附加 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本附加合同,我们将签发保险单批注作为本附加合同成立的标 志。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批注的次日
13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保险费退还比例表》所对应的比例 所得金额。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未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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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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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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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交 |
季交 |
半年交 |
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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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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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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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九个月但不满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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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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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八个月但不满九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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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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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七个月但不满八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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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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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六个月但不满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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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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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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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个月但不满六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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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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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个月但不满五个月 |
— |
— |
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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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个月但不满四个月 |
— |
— |
2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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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个月但不满三个月 |
— |
3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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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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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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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或保险单批注上。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