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25 09:54: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
交纳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5合同解除
5.1解除合同
(退保)
的手续及
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4
6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
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
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
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规定。
7.2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
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3联系方式
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4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释义
8.1计划生育
手术
指为了中止妊娠或防止妊娠而进行的引产、结扎、人工流产或上环手术。
6-5
8.2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8.3本公司指
定或认可
的医疗机
构
指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不
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
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
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8.4并发症指女性手术后出现的脏器损伤、出血与血肿、感染、人流不全、羊水栓塞、节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