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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附加元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25 09:34: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 保险金申请时效

  5.4 保险金申请

  5.5 保险金给付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投保年龄范围

  6.2 职业变更

  6.3 附加合同的终止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意外伤害

  7.2 指定医院

  7.3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部分

  7.4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

  7.5 每次住院

  7.6 醉酒

  7.7 艾滋病(AIDS)

  7.8 艾滋病病毒(HIV)

  7.9 潜水

  7.10 攀岩

  7.11 探险

  7.12 武术比赛

  7.13 特技表演

  7.14 现金价值

  7.15 未满期保险费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附加元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附加合同说明英大附加元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为准。

  1.2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 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3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 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o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2.3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A、B两项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 保 A项或B项可选保险责任,也可同时投保 A、B两项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您的选择,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A项可选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7.1),在指定 医院(见7.2)内进行治疗,我们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城镇职工(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超过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部分(见 7.3),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见7.4)给付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获得补偿或者赔偿,我们给 付的保险金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经获得各

  种补偿和赔偿后的差额。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B项可选保险责任: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指定医院内进行治疗, 我们对被保险人因前述原因造成的每次住院(见 7.5)按“意外住院 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3)”的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 贴。

  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意外住院津贴的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 90 天。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 需住院治疗,我们公司均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但累计给付天数最 高不超过 180天。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见

  7.6)、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见7.7)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见 7.8);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 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 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 或心理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